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1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沪0114民初16300号 |
案号 |
(2021)沪0114执37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一戴卫华、被告二李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余额人民币111,695.33元; 二、被告一戴卫华、被告二李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截至2020年5月31日的贷款利息13,107.21元,以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贷款余额之日止的罚息及违约金(以贷款余额111,695.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一戴卫华、被告二李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聘请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 如被告一戴卫华、被告二李薇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