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221********6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4民终194号
案号
(2020)粤1423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改判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段炼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元能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9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赵元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372元(已由赵元能预付),由段炼负担44691元,赵元能负担7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372元(已由段炼预付),由段炼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1-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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