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221********6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民终194号 |
案号 |
(2020)粤1423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改判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6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段炼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元能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94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赵元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2372元(已由赵元能预付),由段炼负担44691元,赵元能负担76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372元(已由段炼预付),由段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