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1********6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075号
案号
(2019)甘2901执恢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夏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临夏市兴业汽保工具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方永发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总计91293.49元; 被告临夏市兴业汽保工具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1700元。 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发生事故的G3汽车大梁校正仪退还给被告临夏市兴业汽保工具店,被告临夏市兴业汽保工具店向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设备款32000元。 被告临夏市兴业汽保工具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夏州大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 被告城关区排洪南路鑫锐志汽保设备经销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汽保工具店、鑫锐志汽保设备经销部各负担6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19-06-26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甘2901执恢22号
立案日期
2019-06-26
执行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8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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