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0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龙法民初字第1160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余胜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截止2015年11月1日贷款本息717.715632万元及2015年11月2日起的罚息、复利(罚息利率根据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同档次期限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并按月计算复利);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张红玲位于中牟县东风西路北泰安街西清华园小区11#楼702号(权证编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301241754号)的房产在40.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对被告冉龙位于中牟县县城人民路北段东侧华科.佳园2#商住楼1-101号(权证编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301114933号)的房产在53.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开封信河膨胀节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封市振兴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刘浩余分别对上述债务在676.09万元的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芸对刘浩余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市余胜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28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25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7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