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敏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24********1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424民初4022号
案号
(2021)浙0424执恢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立、胡敏浩、胡依宝、冯金付欠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借款本金69964.45元,并支付利息18484.44元(该利息自2018年7月22日暂算至2019年8月7日),由被告陈立、胡敏浩、胡依宝、冯金付于2019年10月20日、同年11月20日、同年12月20日前每月支付5000元,2020年1月20日、同年2月20日、同年3月20日每月支付10000元,2020年4月20日、同年5月20日每月支付20000元,剩余利息(按合同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4300元、案件受理费107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四被告于2020年6月20日前付清;^~^二、如四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未支付的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汪伟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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