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仲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3********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11刑初548号
案号
(2021)辽0211执26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刘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被告人于仲磊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移动硬盘、笔记本电脑、硬盘,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未移送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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