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窦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2364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1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百度至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988 514.03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窦志、李海燕、姚树冕、陈亮、李海滨、褚强对上述代偿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反担保额度内(窦志、李海燕、李海滨、额度为310万元;姚树冕额度为35万元;陈亮额度为25万元;褚强额度为2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窦志、李海燕、姚树冕、陈亮、李海滨、褚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市百度至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 104元、保全费5 00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太原市百度至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 930元、原告山西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 17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