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24********4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1569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2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孟丽、胡斌偿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9 8 3 7 3. 2 8元,并支付以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 0 1 9年 8月 2 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的 2 2 4 0 0. 7 3元自 2 0 1 9年 2月 3日起算, 2 2 9 2 8. 3 9元自 2 0 1 9年 4月 2 9日起算, 2 2 9 3 2. 0 8元自 2 0 1 9年 8月 1 3日起算, 2 2 9 3 2. 0 8元自 2 0 1 9年 1 1月 5日起算, 7 1 8 0元自 2 0 2 0年 2月2 1日起算),支付律师代理费 5 9 0 0元。2 、被执行人金雪海对上述第 1项中被执行人孟丽、胡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金雪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孟丽、胡斌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5月 1 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4 6 4元、诉讼费 1 1 9 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