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9********77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9民初741号 |
案号 |
(2021)川0129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支付保费2,744.96元、理赔款30,453.5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尚欠的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戴国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