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3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5民初2424号 |
案号 |
(2019)湘0105执1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高大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88 267.6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为3115元,被告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高大星共同承担2606元,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承担509元。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高大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88 267.67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为3115元,被告湖北福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高大星共同承担2606元,原告长沙市望城区众旺公交有限公司承担5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湘0105执176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26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4303456080Y |
登记机关 |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栋2层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