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4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603民初10508号
案号
(2021)浙0603执27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剩余借款本金43666.2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未逾期利息、罚息,以年利率24%为限),利随本清;二、被告张林林、张多友对被告谭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杰追偿;三、驳回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汛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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