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2********1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4民初1700号
案号
(2021)川0184执13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8,292.99元及逾期罚息(以本金158,292.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崇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298元由被告邓军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邓军给付原告本金、罚息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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