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昌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35民初509号
案号
(2021)川3435执1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甘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易昌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少甫支付玻璃款1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易昌春负担。(因原告邓少甫已预交,被告易昌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少甫支付案件受理费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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