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1********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4014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浪三台机械转让费(一辆皮卡车、一台冷弯机、一台注浆机)43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范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