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1********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4014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浪三台机械转让费(一辆皮卡车、一台冷弯机、一台注浆机)43000.00元。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范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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