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霞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4********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3032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4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钱霞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小鹏借款36万元。 二、被告上海磐基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钱霞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鹏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