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6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民初3316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1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九畅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99114.05元、逾期罚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21%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114.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21%计算)。二、被告无锡市九畅光电塑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1765元。三、被告无锡赛盾茂能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朱强、高建平、赵卫疆、邵长虹对被告无锡市九畅光电塑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无锡市九畅光电塑胶有限公司、无锡赛盾茂能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朱强、高建平、赵卫疆、邵长虹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211执11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06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