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3********0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长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长执字第01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房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由被告房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由被告房磊、唐林、陈玲、吴涛、焦念青、山东锦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常春供热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方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3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时间
2016-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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