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03********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603民初151号 |
案号 |
(2021)闽0603执恢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陈智明、严丹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斜批借款5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陈亚丽应对陈智明、严丹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智明、严丹丹追偿。 三、驳回林斜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9元,保全费591.5元,公告费600元,由陈智明、陈亚丽、严丹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