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7********0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5民初381号 |
案号 |
(2021)鄂1125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向原告毛凌燕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毛凌燕已预交),由被告姜华负担(付款期限同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