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0316
执行依据文号
660(2014)西桃民初字第660号
案号
(2015)西执字第01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立安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江西省鸿臻实业有限公司、黄春雷、熊庆妮、洪亮、魏丽琴、徐立峰、黄春艳、熊莉娟、赵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00元,由被告江西省立安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西省鸿臻实业有限公司、黄春雷、熊庆妮、洪亮、魏丽琴、徐立峰、黄春艳、熊莉娟、赵伟承担,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5-10-11
发布时间
2016-05-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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