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9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06民初30126号 |
案号 |
(2021)京0106执恢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飞借款本金2 669 643.83元;二、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飞支付利息(以2 669 643.83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2 830 356.17元为限);三、赵新杰、李林江、沈子嘉、邓文对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赵新杰、李林江、沈子嘉、邓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杨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00元、公告费560元,由杨飞负担9800元(已交纳),由博乐市恒达矿业有限公司、赵新杰、李林江、沈子嘉、邓文负担50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15959453442 |
登记机关 |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山逊根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