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2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4民初9号 |
案号 |
(2021)新2324执3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波、王新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秀华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赵波、王新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秀华支付利息12600元;三、被告郝建邦、郝建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计1156元,由原告王秀华负担41元,由被告赵波、王新艳、郝建邦、郝建德负担1115元,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王秀华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