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2********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苏0311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申强、陶春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瑞珍支付借款本金1968404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其数额还应加上截至2014年11月12日尚欠的利息65130元)。二、被告徐州恒胜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申强、陶春燕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胡瑞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680元,由原告胡瑞珍负担680元,被告申强、陶春燕负担24000元(原告胡瑞珍已预交,被告申强、陶春燕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徐州恒胜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时间 |
2017-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