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可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1023********0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3民督95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1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被申请人许可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西支行福农卡透支本金 4 9 9 7 5. 8 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福农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以年利率 2 4%为限)。( 2)支付执行费 6 4 9. 6 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