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5********18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1023民初579号 |
案号 |
(2021)浙1023执1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限被告郑海燕、范周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支行借款 7 7 9 9 9 2元及利息。被告曹秋香、郑能军、范顺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秋香、郑能军、范顺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海燕、范周洪追偿。( 2)支付执行费 1 0 8 4 1. 9 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