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敏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419********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81民初4016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25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朱敏杰、王国琴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海宁皮革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3 0 2 9 4 3. 9 6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4 6 6 5. 3 4元(暂计算至 2 0 2 1年 4月 3 0日止,自 2 0 2 1年5 月 1日起按年利率 1 5. 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 1 5 0 0 0元。2 、申请执行人海宁皮革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朱敏杰、王国琴坐落于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云川名都苑 2 0幢 2单元 4 0 4室、浙江省海宁市云川名都苑 3 2幢2 单元 4 0 4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 2 0 2 0)海宁市不动产证明第 0 0 4 3 3 7 8号】处置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 1项确定的款项在前序抵押权人顺位以后并在最高担保限额 4 0 0 0 0 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 、被执行人朱敏杰、王国琴赔偿申请执行人海宁皮革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 2 2 2 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6月 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4 7 7 2元、诉讼费 1 5 4 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