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盛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03908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恢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健平、李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623,653.03元;  二、被告李健平、李玉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截至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123,111.98元以及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以本金4,623,653.03元为基数,利率按涉案《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上海敖达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健平、李玉强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如被告李健平、李玉强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李灵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3333弄168号1-3层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230,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健平、李玉强继续清偿;  五、如被告李健平、李玉强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魏盛强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661号1005-1007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230,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魏盛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健平、李玉强继续清偿;  六、如被告李健平、李玉强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与被告王月华、周小妹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2388弄104号303室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0,230,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月华、周小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健平、李玉强继续清偿;  七、被告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昕瀛、陈顺利、陈木成对被告李健平、李玉强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昕瀛、陈顺利、陈木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健平、李玉强追偿。  案件受理费44,7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00元,共计50,87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健平、李玉强、上海敖达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李灵、魏盛强、王月华、周小妹、杨昕瀛、陈顺利、陈木成、上海国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一名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9-02-20
发布时间
2019-06-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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