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11********2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3253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20年9月16日,被告聂宏坤、袁丹、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樊庆华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288,000元(后期借款利率,以借款余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1.2%计算);二、被告聂宏坤、袁丹、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分6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其中,第一期被告聂宏坤同意尽快转让其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666号南天金源小区7#楼二单元1304室房产,并在收到房屋转让款后当日返还原告樊庆华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被告聂宏坤、袁丹、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付清300,000元本金之日止),如上述房产一直未能变卖,则被告聂宏坤、袁丹、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最晚不迟于2020年12月16日之前支付300,000元本金及利息;三、剩余五期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被告聂宏坤、袁丹、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2020年12月16日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54,000元;2021年3月16日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43,200元;2021年6月16日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32,400元;2021年9月16日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600元,2021年12月16日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98,800元(含2020年9月16日前的利息288,000元),双方债权债务至此结清;四、被告聂宏坤、袁丹、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如未按本协议第二、三项约定迟延给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樊庆华有权对剩余全部未给付的借款及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22,968元,减半收取11,4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84元(原告樊庆华已预交),由被告聂宏坤、袁丹、江西文创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樊庆华。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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