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母朝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23********5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27民初303号
案号
(2021)川0727执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母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飞安装门窗、防护栏工程款1124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2414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被告母朝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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