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母朝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3********5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27民初303号 |
案号 |
(2021)川0727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母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飞安装门窗、防护栏工程款1124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12414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274元,由被告母朝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