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1023民初1296号
案号
(2021)浙1023执18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马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荣华代偿款 1 1 3 0 2 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 2 0 2 1年 3月 2 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 0 2 1年 3月 2 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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