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3********8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1681民初563号 |
案号 |
(2021)川1681执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良国支付货款8,445元;二、被告韩毅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良国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25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7日起,以3,195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韩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