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11********2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81执1143号
案号
(2018)川0181执恢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永纲借款150万元;二、被告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廖永纲借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邓忠志、何杰、张德华、郑大勇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廖永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9108元,减半收取14554元,由被告都江堰仙圳朝圣旅游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邓忠志、何杰、张德华、郑大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2-06
发布时间
2019-04-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川0181执恢171号
立案日期
2018-12-06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50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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