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申凯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4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91民初716号 |
案号 |
(2021)冀0491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凯燕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秀玲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05000元(2014年8月19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申凯燕向原告程秀玲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被告申凯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