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申凯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4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91民初716号
案号
(2021)冀0491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凯燕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秀玲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05000元(2014年8月19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申凯燕向原告程秀玲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元,由被告申凯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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