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8********3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91民初341号
案号
(2021)冀0491执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马晓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90.3元;二、被告马晓支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0月18日的利息4552.13元,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5月8日的逾期罚息49994.97元,并以449990.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5‰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5月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马日龙、李如娥、韩超、闫江涛、刘于敬、马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6元,减半收取计4423元,由被告马晓、马日龙、李如娥、韩超、闫江涛、刘于敬、马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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