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630********09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105民初9657号 |
案号 |
(2021)内0105执恢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喜成支付劳务费2795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计27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