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30********09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105民初9657号
案号
(2021)内0105执恢5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李喜成支付劳务费27952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计27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田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