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简丽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5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13民初15155号 |
案号 |
(2021)渝0113执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简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02 341.8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169.3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的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简丽梅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重庆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垫付,限被告简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