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9********0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8民初4365号
案号
(2021)渝0118执1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渝0118民初4365号一、由被告梁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截止2020年5月6日的信用卡本金2978.39元、利息1003.2元、费用2464.6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7日起至信用卡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以尚欠的本金2978.39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1003.2元为基数,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二、由被告梁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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