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平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3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3408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17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学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66 168.05元; 二、被告唐学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1 214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以66 168.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唐平贵对被告唐学付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98元,本院减半收取949元,由被告唐学付、唐平贵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唐学付、唐平贵在履行前述判决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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