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3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781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唐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淑姣、陶恩友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原告阳淑姣、陶恩友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650元,案件申请费1 345元,合计2 995元,由被告唐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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