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39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421民初781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阳淑姣、陶恩友借款本金150 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原告阳淑姣、陶恩友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650元,案件申请费1 345元,合计2 995元,由被告唐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