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晶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1********4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5417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3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泽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吴泽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松江富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被告石晶晶对被告吴泽育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石晶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泽育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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