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29********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3民初6555号
案号
(2021)沪0113执40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66.01元,另支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536.91元、逾期利息1,068.95元。二、被告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近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截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标准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被告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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