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5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4322民初1300号 |
案号 |
(2021)新4322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张华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张华平负担 697.5元,被告朱国华负担69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