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5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322民初1300号
案号
(2021)新4322执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国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张华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原告张华平负担 697.5元,被告朱国华负担69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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