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道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1********47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新4322民初1082号
案号
(2021)新4322执5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俊珍、黄福平、龙建栋支付劳务费共计12900元;二、被告孙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俊珍、黄福平、龙建栋支付以12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俊珍、黄福平、龙建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计136元,由被告孙道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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