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916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89900元,利息32287.03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9月4日),合计422187.03元,并以借款本金38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李志敏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权利证书号:赣(2018)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620号、赣(2018)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626号]或以抵押物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赵桂霞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6元,财产保全费2720元,合计6536元,由被告李志敏、赵桂霞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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