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4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11民初11642号 |
案号 |
(2021)辽0211执1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于浩在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月娥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04,567.5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于浩在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月娥医疗费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被告于浩赔偿原告刘月娥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11,395.75元(115,087.53元-3,691.78元)。四、驳回原告刘月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9.00元(减半收取),鉴定费3,240.00元,合计人民币6,429.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担负2,140.00元{赔偿总额为225,963.25元,该诉讼费为2,345.00元,(3,189.00元-2,345.00元=844.00元)+3,240.00元×40%=1,296.00元},被告于浩承担4,289.00元(2,345.00元+3,240.00元×60%=1,9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