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02********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303民初1565号
案号
(2021)辽1303执5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朝阳皓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海琦借款本金19.4万元;二、被告朝阳皓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海琦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9.4万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但应扣除被告已付利息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朝阳皓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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