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向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1********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424民初3895号 |
案号 |
(2019)浙0424执13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福建华夏合成革有限公司代偿款6314080.76元,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二、被告王向凯、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唐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展硕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衍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999元,由被告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向凯、浙江强丰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浙江唐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展硕科技有限公司、嘉兴衍通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宝纳钢管有限公司不能负担的部分各负担七分之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424执132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3140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