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云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821民初1344号
案号
(2021)鄂0821执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黄忠明保证金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7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二、被告钱小梅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云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京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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