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魏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1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6民初1142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魏刚、王冲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燕返还借款本金140036.30元,并向原告李燕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以14003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计2181元,由被告叶魏刚、王冲冲负担2000元,原告李燕负担1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