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魏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1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126民初1143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魏刚、王冲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由借款14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计1723元,由原告王由负担177.75元,被告叶魏刚、王冲冲负担1545.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